作者:朱玲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503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4
【原刊页号】89~99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09
【 标 题 】政府与农村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选择
【 作 者 】朱玲
【作者简介】作者朱玲,女,1951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内容提要】本文根据作者掌握的档案文献和田野调查资料,描述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基本医疗保健制度的变迁及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乡村人口在获得健康服务方面遭遇的困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可供选择的政策干预手段。文章表明,基本医疗服务广泛的可及性和政府对群体预防活动的强有力支持曾经是中国农村健康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原因。目前乡村人口在医药供给并不短缺的情况下,却出现了看病吃药既不便宜又不方便的问题,可以说是部分地丢失这一传统的结果。它表明,预防医疗保健是一个不能简单听凭市场调节的领域。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这一产业的有效治理,即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领域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操作。
【关 键 词】政府/农村/基本医疗保健
【 正 文 】
1986年中国政府曾明确承诺,要在2000年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对于一个农村人口依然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这个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增加公共卫生投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的选择。
经济改革以来,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在财政分权制下面临着公共投资下降的挑战,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加速萎缩。在医药市场不规范而政府价格干预政策有误的情况下,药价飞涨但医疗服务定价偏低,故而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为追求收入滥用处方权,使得医药费用高昂,农村低收入人群有病看不起的现象日趋严重。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在投资改造公共卫生保健设施和整顿医药市场的同时,寄希望于改革和重建合作医疗制度。近年来全国各地区都展开了与此有关的制度试验,然而维持试验的运转尚且不易,大面积推广更是举步维艰。1998年,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口覆盖率在高收入地区达22.2%,但在中等和欠发达地区仅为1%—3%(卫生年鉴编委会,1999)。
如何在农村社会经济组织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建立适应于这种变化的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仍是一个亟待探索的领域。已有的试验无疑为开展这一专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基础材料。有鉴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浙江省鄞县、安徽省宣州和河北省易县都在进行合作医疗制度试验,笔者于1999年11—12月在这几个县进行了初步调查。以下将主要根据调查所得和现有的文献及档案资料,回顾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说明经济改革前后农村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供给制度的变化及其影响,分析目前制度实验所遇到的问题,并着重讨论政府在农村基本医疗保健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1.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可及性与可得性
身处不同社会的人们对自己所应获得的起码的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及服务水平都有一种广泛的认同,由此也就产生了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标准。根据我国卫生部等国家机构1990年制订的规划,“2000年中国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涉及村卫生室覆盖率、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接种率、食品卫生合格率、健康教育、安全卫生饮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率递增及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和传染病发病率递减等12项量化指标(卫生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家环保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1990)。这些指标可以说是中国公众对20世纪末农村防疫防病、妇幼保健、常见病多发病治疗以及环境、饮水和食品卫生保障的最低要求,也是各级政府必须通过公共支持和干预手段所应达到的目标。
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领域之所以需要政府干预,首先是由于它实乃国民维持正常生存所必需,国家承诺人人享有这种服务如同保障全体国民获得食品安全一样,反映了特定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对此,国际社会有着广泛的共识。就连近年来一直推崇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的世界银行也强调指出, 健康服务产业是一个不能听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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